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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3條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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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