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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 第12條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2條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 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其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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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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