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 第13條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3條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 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