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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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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管理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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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經營國營鐵路,得設國營鐵路機構;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
第21-1條
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前條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
第22條
國營鐵路之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23條
(刪除)
第24條
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第25條
國營鐵路之會計,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
第27條
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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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鐵路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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