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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48條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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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