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鐵路法 › 第50條

鐵路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運送
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物品,得依鐵路機構規定申報保償額,並繳納保費。
AI 白話解釋

「運送」的其他條文

第46條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第47條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第47-1條鐵路機構經營之一部或全部路線可串聯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第48條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前項運送物…第49條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運送物之…第51條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第52條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第53條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第54條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第55條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前條之規定。行李、貴重品、動物及已繳保償…第55-1條鐵路旅客、行李、包裹、貨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49條看 鐵路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