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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58條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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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