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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 第12條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2條
未達
第九條
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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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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