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 第12條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2條

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