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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3條

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依左表規定。但因地形或環境所限,不能達到表列瞭望距離標準時,應將平交道予以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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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