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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1條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新進及最近七年內前項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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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