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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0條

鐵路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所涉行車人員施予必要訓練。 前項相關訓練實施方式及內容由鐵路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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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