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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10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 一、就醫須知。 二、用藥須知。 三、血壓管理。 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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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