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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12條

路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前項第一款屬輕微整修無運轉安全之虞者,得免予試運轉。 第一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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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