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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20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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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