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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 第21條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21條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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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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