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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0條

下列軍品使用乙種運照運輸: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配賦表所載之單位裝備補給品。 二、奉核准頒發之補給計畫所載之補給品。 三、海、空軍專用或通用之補給品。 四、專案及戰備任務需要,經奉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軍品。 前項軍品以鐵運費支用區分表範圍所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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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