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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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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1條
下列軍品使用甲種運照運輸: 一、各補給或生產單位於國內採購或承製完成之各類物品,在未入庫驗收 前之運輸。 二、各單位所需原料之運輸。 三、國防專案工程所需機具或材料運輸。 四、專案演習、專案運補;國內專案採購,部隊換裝,處、廠、庫所遷建 軍品之運輸。 五、庫儲調撥軍品 (含處與處、廠與廠、庫與庫間平行間調撥之軍品) 之 運輸。 六、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統一接轉之國外進口軍品主件及零件 (含材料) 之 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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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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