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 第14條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4條

軍品由鐵路運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未註明軍品來源或撥補文號者。 二、各項軍品再向原生產地方向倒運者,但戰備調儲或調撥者不在此限。 三、凡可就地購置之粗笨物品,及非屬單位財產內之物品。 四、運輸不足五十公里者。 五、兵工承 (協) 建地方建設工程機具材料等運輸。但國防部核准之專案 工程之運輸,不在此限。 六、各級福利機關或公民營工廠之產品運輸。 七、非國軍所屬單位之軍品運輸。但經國防部核准之友邦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