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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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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3條
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明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帶型戰鬥車輛、自走砲 車不在此限。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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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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