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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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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33條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於年度開始十二個月前,協調運輸署,擬定「鐵 路運輸判斷」,並與主計單位協調決定鐵運費概算額度,作為年度鐵路運 輸計畫 (以下簡稱鐵運計畫) 編造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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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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