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 第4條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4條
國軍官兵申請運輸之權責如下: 一、營或相當等級單位主官:六至四十九個人。 二、旅 (團) 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連以下。 三、師、獨立旅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營以下。 四、軍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旅 (團) 。 五、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師 (獨立旅) 。 六、超過師級以上部隊或超越軍團防區者,須由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填註 奉准文號,始可申請運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