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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5條

國軍軍品運輸,依下列權責申請: 一、國軍旅 (團) 級以上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有申請運輸本單位經常 軍品及裝備與承發軍品之權。 二、國軍各級單位對支援作戰急需之軍品,為爭取時效,各級運輸單位應 先行運輸,再循作業程序補辦手續。 三、軍品除經各總司令部、軍管區 (海岸巡防)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以 下簡稱各總部) 以上權責單位核准,地區補給單位不得超越作戰區運 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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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