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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6條

運輸署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依據補給計畫,動 (復) 員計畫,部隊機動 (調防) 訓練計畫,訂頒 人員與補給品之配運計畫。 二、核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之運輸許可。 三、接受外島及作戰區之運輸申請。 四、接受或臨時專案部隊人員、裝備、軍品之運輸申請。 五、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之運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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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