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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48條

鐵路機構收受貨物,應對託運人交付貨物運送通知書。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 前項貨物運送通知書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二、運費、雜費數額。 三、預定到達日期。 四、填發地點及日期。 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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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