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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規則 第4條

鑲牙生開、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登記發給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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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