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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規則 第3條

已領之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時,應依前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書;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銷,補領者應親具切結書,如發現已遺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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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