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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3條

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遺失補領者,應簽具切結書,嗣後發現遺失之證書,應即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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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