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鑲牙生管理辦法 › 第4條

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4條

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執業、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鑲牙生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