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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8條

鑲牙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開業執照: 一、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有客觀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重發執業、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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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