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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第2條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 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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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