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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鑿井業聘僱之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主管機關報備 ,並於一個月內另行聘僱合格技術員、技工,申請異動登記。技工離職時 ,應將其工作證收回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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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