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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鑿井業所領業務手冊或技工工作證。如有遺失時,應刊登遺失啟事於當地 新聞報紙聲明作廢,並檢同該報紙全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無 法辨認時,可將原證冊繳回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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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