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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鑿井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申請停業登記,並應將所領登記證及業 務手冊繳送主管機關加註停業起訖日期後發還之。主管機關並通知該管同 業公會。 前項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前一個月內應為復業之申請,逾期 由主管機關公告撤銷其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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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