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鑿井業管理規則 › 第17條

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申請歇業登記,專營者應繳銷所領登記證及業務手 冊。兼營者除應繳銷業務手冊及申請變更登記外,主管機關並應通知該管 同業公會。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鑿井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