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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本規則所訂鑿井業資本額、承攬工程限額、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等費, 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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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