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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鑿井業技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時,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鑿井業技工一年內受警告六次者,應予吊銷工作證。一年內不予重新發證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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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