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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受有撤銷登記或停止營業處分之鑿井業,自該項處分送達日起該鑿井業不 得再行承辦工程。但已承辦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完成為止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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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