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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4條

鑿井業應於開業前,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鑿井業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變更時亦同。 鑿井業營業區,以其營業所所在地之省或直轄市行政區域為限。 如越區營業時,應向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予以免 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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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