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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3條

鑿井業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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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