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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2條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評鑑之目的如下: 一、評量長照機構效能。 二、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長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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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