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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評鑑之主辦機關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社區式長照機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居家式長照機構)及含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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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