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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9條

長照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主辦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於第七條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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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