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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醫療機構訂定之醫療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事照護服務需要之轉介機制。 二、醫事照護服務之電話或網路諮詢機制。 三、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支援機制。 四、其他與醫事照護服務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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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