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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其場所標示其名稱、機構類別及服務內容時,以本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所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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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