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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6條

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之用水計畫,除既有用水需求外,有新增或變更需擴增水量,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用水計畫之開發行為屬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開發單位不具調度分配及管理基地內用水人權責時,區內個別用水人新增或變更需擴增水量,致其個別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由該個別用水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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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