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第47條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47條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之開發行為,事後於開發行為進行中或完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者,開發單位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結論內容: 一、開發行為規模降低。 二、環境敏感區位劃定之變更。 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修正。 四、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 開發行為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