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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第48條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48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區位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依
第三條
、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
第十三條
至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三十一條
至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七條
至
第四十一條
規定同意開發行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敘明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並副知主管機關,未敘明理由或未副知主管機關者,開發行為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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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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