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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內容之編排與陳述,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內容應有焦點,著重於與開發行為有關之結構性與關鍵性環境影響項目。 二、立論應有依據,其單項或綜合之環境影響分析,必須有客觀、科學之依據。 三、結論應具體清楚,條理清晰、文字淺顯易懂、內容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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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