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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24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4條
開發行為可能造成噪音、振動、空氣污染、異味、化學災害、電磁波或游離輻射影響者,應依當地氣象條件、污染之質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災害風險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足敷需要之緩衝地帶並訂定密集植樹計畫,以減輕影響及維持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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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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