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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3條

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善規劃可行之環境保護對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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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